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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就《河南省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头盔规定(草案)》征求意见

时间:2023-02-20     【转载】   来自:郑州晚报

快递物流企业要为小哥配头盔 互联网租赁电动车要随车配头盔

  河南人大近日发布关于征求《河南省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头盔规定(草案)》意见的通知,《规定(草案)》共设驾驶和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规范佩戴安全头盔;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或者乘坐人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元罚款等九条规定。

  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的《郑州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也明确了对骑“小电电”未佩戴头盔行为的处罚措施: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员不戴安全头盔的,处以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经过一年多的实施,郑州广大电动车驾驶人员已基本养成佩戴安全头盔出行的好习惯。

  本次征求意见稿,除明确规定驾驶和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规范佩戴安全头盔外,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强化宣传引导、行业示范、动态评估等措施,做好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头盔管理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宣传教育与执法劝导,规范文明执法等,还明确在本省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安全头盔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安全头盔质量的监督管理。

  同时规定,快递、物流、外卖等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配备安全头盔,并督促其规范佩戴。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单位应当随车配备安全头盔。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或者乘坐人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元罚款。(正观新闻·郑州晚报记者 董艳竹/文 马健/图)

  如有意见和建议,可于2月28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至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三处。

  联系电话(传真):0371-65909683

  电子邮箱:hnrdfgsc@163.com

  邮寄地址:郑州市金水区纬二路5号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三处(邮编45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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