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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时间:2021-08-02     【转载】   来自:濮阳日报

7月27日至3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六次会议,其中审查了《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7月30日下午,经全体会议表决,《条例》高票通过,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

作为全省首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领域的地方性法规,濮阳市委高度重视,将开展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立法作为优化我市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加强立法工作领导。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高度关注、提前介入,对《条例》的制定给予了极大指导和帮助。市人大常委会积极发挥立法主导作用,扎实开展立法调研,召开专家论证会,多次赴省发改委征询意见,全力确保立法高质量。《条例》在全省首次实行三审制,首创“派单执法”制度,并创新管理措施,这些创新性制度设计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时得到充分肯定和高度赞扬。

据介绍,《条例》共六章三十九条,主要包括总则、平台管理、交易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领导,设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重大问题或者重要事项的决策、协调和指导,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协调监督管理机制和履职考核评价机制。

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部门负责履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综合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市人民政府设立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

此外,《条例》规定依法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并针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项目单位、竞争主体、中介机构、专家和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等有关主体设置了行为规则和相关罚则。

《条例》的出台,既是贯彻落实国家推进深化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重大决策部署的具体体现,也是提高行政监管和公共服务水平,营造我市一流营商环境的有力举措,将为加快构建我市规则统一、公开透明、竞争有序、服务高效、监管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体系,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并为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立法作出有益探索。记者 段利梅 通讯员 董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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