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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时间:2021-02-07 记者从2月5日召开的全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现场会上获悉,省人民政府已印发《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以下统称“自建住房”)管理。 根据《办法》规定,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各地要以县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标准,城镇郊区和人均耕地少于667平方米的平原地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34平方米;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上的平原地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67平方米;山区、丘陵地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要在村庄规划中对村民自建住房标准作出统一安排,原则上以不超过三层的低层住宅为主,不规划建设三层以上的住房。 在宅基地审批中,要优先审批使用村庄空闲宅基地,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书面申请。村民填写“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乡镇政府要建立一个窗口受理申请,明确专门机构负责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的管理工作。收到村级申请后,乡镇政府明确的机构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房屋建设管理等相关机构进行审查。 村民自建住房要注重村庄风貌管控,宜体现当地传统民居风格,弘扬传统建筑文化,将传统建造技艺与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相结合,鼓励发展装配式建筑,建设功能现代、风貌乡土、成本经济、结构安全、绿色环保的宜居住房。 《办法》提出,对闲置宅基地和住宅进行整理,因地制宜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可建成游园、果园、菜园、花园、文化广场、村庄景观,闲置住宅可建成村史馆、图书室、活动室等村民活动场所,对有利用价值的闲置住宅倡导发展文化旅游和开展农事体验活动等。村民新增住宅用地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村民按照规划另址建房的,要按照承诺的时间无偿退回原有宅基地。(记者李运海) |